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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所属管理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及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13   点击量: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所属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激励工作,根据学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院所属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干部选拔任用

第一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是指院长助理,学院所属系、教研室、研究所、教学科研服务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党政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工会主席、专职组织员等。

所列范围中经选举或由学校任免的,其选举和任免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执行。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院所属管理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党委负责选拔任用学院所属管理干部的工作,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纪检委员组成的学院干部工作小组,对人选进行充分酝酿。

第四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岗位的设置及调整应当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符合学院改革发展实际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院长助理一般不超过3名。

第五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人员,注重让优秀年轻骨干在学院所属管理干部岗位上历练。

第六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综合素质较高,坚持“立德树人”,主动服务师生,较为熟悉高等教育和本单位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

(三)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担当作为、注重实干,有胜任岗位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素养;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师德师风,恪守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群众威信;

(五)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大局观念,能够团结同志;

(六)身体健康;

(七)任党内职务,须是中共党员,并符合党章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选拔任用,一般按照调研推荐和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前公示、正式任职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调研推荐和考察。由学院干部工作小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岗位匹配度、人选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组织考察。

调研推荐时,如果人选意向不易集中,可进行院内竞争比选。竞争比选时,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政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

7.其他不宜作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二)组织考察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须书面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意见。

(三) 组织考察由学院干部工作小组指派专人负责,谈话及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

1.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考察对象工作分管领导及学院纪检委员;

2.考察对象所在系(所、教研室)负责同志及党支部书记;

3.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条 讨论决定。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一) 讨论决定学院所属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学院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二)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学院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调研推荐和考察的;

2.征求拟任人选党支部和学院纪检委员意见未回复的或回复不适宜任职的;

3.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4.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5.学院干部工作小组成员之间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四) 院长助理、系(所)主任等需要报学校党委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任职前公示。对于提任的,在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院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任职。

第十一条 正式任职。学院党委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并由学院党政领导与新任人员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提醒谈话。

第十二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任职时间的计算,由学院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学院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任职及选拔任用实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者系(所、中心、教研室)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学院党委会、干部工作小组会讨论人员任免、组织考察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 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 辞职或者调出的;

(三) 不适宜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 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 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纪违法、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等应当免职的;

(六) 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七) 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的;

(八)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九)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十五条 学院所属的每个系(教研室)、研究所、教学科研服务中心等单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可酌情设立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不超过2名,每届任期与主任相同。任免程序如下:

(一)由该单位的主任及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参照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的条件对人选进行充分酝酿;

(二)广泛听取和征求所在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后提名候选人;

(三)经系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请学院党委会作出任免决定;

(四)学院党委会做出决定后,应在院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学院下发正式任职通知。

(五)正式任职通知下发后,由该单位的主任及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提醒谈话。

(六)参照第十四条的相关要求予以免职。

第十六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选拔任用,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组织人事纪律,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学院所属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

第二章干部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的年终考核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组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以及贯彻落实校院两级工作部署等方面的内容,即“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突出政治素质考核、履行岗位核心职责考核以及落实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考核,强化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把以下方面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

2.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的建设特别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政治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等的情况;

3.贯彻落实校院两级决策部署,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推进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并取得实际成效,服务支撑学院高质量快速发展的情况;

4.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反对“四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任务的情况;

5.落实师德师风、思政教育、意识形态、群团统战及民族宗教、安全稳定、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6.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依法依规办事的情况。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系专任教师的,本身应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情况不列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按照教师的年终绩效KPI单独考核),但学院指派其牵头组织落实的重要教学科研任务除外。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年终召开学院所属管理干部述职会议,听取干部的述职述廉(应涵盖考核内容要求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由学院处级领导对上述干部的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在此会议之前,学院所属管理干部应召开所辖单位的教职工大会(不少于全体教职工的3/4),接受参会人员的无记名投票测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的负责人还应接受辅导员、学代会主席、研代会主席等的无记名投票测评。综合上述测评情况,学院党委对上述干部做出年终考核结果的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的年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计入专任教师的学院管理服务年终考核当量或者作为管理服务岗教师的年终考核结果。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同一类别管理干部的30%。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所属的每个系(教研室)、研究所、教学科研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年终考核工作由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共同组织,参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给出考核结果,并报学院党委会备案。

第三章干部激励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是学院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力量,也是向学校、部委、政府推荐干部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年终考核为优秀的,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院管理服务考核当量乘以系数1.2;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进行约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院管理服务考核当量乘以系数0.7,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由学院党委会直接免职或建议学校组织部给予免职;考核为不合格的,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院管理服务考核当量计为0,由学院党委会直接免职或建议学校组织部给予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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