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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治安防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03   点击量:

为加强学院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学院运行秩序,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治安防范管理规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禁毒工作方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等校内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治安防范工作责任和职责

第一条 全院师生应当遵守治安、反恐、禁毒、大型活动等方面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遵纪守法,依规办事,保障自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条 学院各级应开展治安、反恐、禁毒等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规与校园规定的意识。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学院治安防范与管理责任制。学院分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治安、反恐、禁毒、大型活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学院的治安防范与管理的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治安、反恐、禁毒、大型活动等方面的安全法律法规与学校的各项相关决定,建立落实学院的治安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人和相应职责;

2.制定符合学院具体情况的治安防范措施,配置相关设备;

3.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治安防范工作隐患及时解决;

4.做好学院内部信息收集和舆情分析工作,定期了解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加强对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关心帮扶、教育与管理,及时化解内部矛盾,调解处理内部纠纷;

5.对学院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反恐宣传、毒品预防等方面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涉恐、涉毒及其它治安类违法犯罪行为;

6.及时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主动协助案件侦破;

7.加强学院内部大型活动的组织、报审工作,加强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治安防范管理

第五条 学院所在楼宇应将治安提示、警示标语及报警电话置于公共区域显眼处,提升师生防范意识。

第六条 学院各办公室、实验室均应制定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值班制度、钥匙保管或门禁授权制度、内部安全培训制度。

第七条 在学校安全保卫处的指导下,对学院办公区域主要出入通道、人员密集场所和辖区重点部位进一步补充、完善监控设施,并按规定严格视频调取程序,切实保护师生隐私。

第八条 学院各办公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按照“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亲自或委托专人每天对所辖区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相关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整改。

第九条 学院每年至少组织1次治安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题演练。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或发现治安、刑事案件和其它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学校安全保卫处(82317110)或属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案件如发生在大运村内,应第一时间向大运村警务站(82355110)或属地公安机关(110)报警;并协助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员拨打急救中心电话(999或120);案件当事人涉及本学院师生的,还应及时向学院分党委书记、院长报告,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过激行为进行劝阻、制止,防止事态恶化和影响扩大;主动配合学校安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侦破,配合学院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大型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原则上不承办对外商业类型大型活动。学院师生对外举办、承办学术会议或学生活动等大型活动,需要学院作为大型活动的承办方,应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指导下,严格执行活动报备审批工作,并制定符合活动实际情况的安保方案及应急处突预案。

第十三条 学院对外举办、承办大型活动,活动相关负责人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在校园OA上进行活动报备,并提供下列材料:

1.承办方与主办方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2.安全工作方案及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3.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4.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学院对外举办、承办大型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活动前进行安全风险预测;

2.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3.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4.配备与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并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5.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并组织设计、施工及场所管理者进行验收;必要时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人员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持现场秩序;

7.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安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8.接受学校安全保卫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如在大型活动举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活动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启动该活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寻求各部门的支持援助。

第十六条 学院在对外举办、承办大型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预审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不得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举办活动。大型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及内容如发生变更,应重新申请安全工作预审;活动取消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安全保卫处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劝告、制止、教育、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等恶劣影响的,除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还应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对相关责任领导逐级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平安学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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