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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03   点击量:

为落实学院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学院的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和职责

第一条 全院师生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贯彻“遵守秩序、不失预防”的方针,保障自身和他人交通安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条 学院各级应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交通工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学院交通安全责任制。学院分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学院的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决定,落实学院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每年至少组织1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强化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3.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和台账,主动配合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4.协助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以及学校安全部门调查处理涉院内师生的交通事故,并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学院师生应服从学校管理,配合学校实施的交通管理方案;步行或使用交通工具进出校园,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对于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应各行其道;对于未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应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行人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须按照指挥通行。

第六条 学院师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堵塞、占用校园大门及校内道路或从事集会、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滑板、放风筝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不得擅自在校园禁停区域停放任何车辆;不得擅自设置、移动交通设施和标志标识;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横幅、宣传物品等。

第三章校园车辆管理

第七条 学院师生驾驶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校园,须遵守各项交通规定,安全文明驾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机动车还须避让非机动车);车辆应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机动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应主动配合查验登记,服从门卫人员管理,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驾驶行为。

第八条 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九条 严禁违反政策弄虚作假、伪造办证材料、为他人代办或冒用他人资格办理学校“机动车停车证”。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未办理学校“机动车停车证”的应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对收费有异议时,应先缴费后凭发票到学校安全保卫处进行申诉处理,不得堵塞校门。

第十条 学校对“外来”载客、装修、施工、运输、送货等具备营运功能的“大型”(1个校内车位无法停放)机动车辆实行入校审批管理,由学院进行严格审批把关。

第十一条 对校内影响交通或违规停放的车辆,学校有权按规定实施强制性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承担。

第十二条 学院如举办大型活动,涉及小轿车五辆以上(含)或“大型”车辆一辆以上(含)需要进入校园的,须在办理大型活动审批手续时,同步提交车辆入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校。入校后应安排专人引导参会车辆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四章校园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十四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122)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安全保卫处(82317110)。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事故当事人涉及本学院师生的,还应及时向学院分党委书记、院长报告。

第十五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安全保卫处,服从现场管理指挥,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劝告、制止、教育、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还应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对相关责任领导逐级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平安学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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