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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13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第42条规定,遵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原则,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致力于推进我院对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咨询的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弘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以提高学院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条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2.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3.对学院申报职称评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评定。

4.对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进行审核。

5.对学院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进行审议。

6.指导全院学术交流活动,推进我院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7.承担学院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领导、教授和特聘专家推荐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和副主任人选在推荐的基础上由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审议后确定。委员人选由委员会主任提名,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审议后确定。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结构状况,由9-13名委员组成。

第七条 每届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续聘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一年以上者,可予以替换。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替换,由委员会主任提出,并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由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其他专家和教授的意见,认真开展学术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如长期不履行委员职责,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请委员会解聘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名单

主任:张有光

副主任:赵巍胜

委员:张悦、聂天晓、胡远奇、于海明、王鹏

王聪、张慧、林晓阳、曾琅、梁恩和

秘书:王新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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